【安全生产曝光台】汉寿县住建局通报3起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罐装石油液化石油气案
2022-09-29 09:39:33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译林 |          浏览量:1347

为进一步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现将汉寿县住建局办理的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百禄桥镇居民袁某良
非法买卖、储存、运输
罐装石油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袁某良,男,居民身份证432423197609148516,1976年09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百禄桥镇八斗丘新村后里湾组,现居百禄桥镇八斗丘新村后里湾组。2022年9月19日24时,袁某良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百禄桥八斗丘村自己家中和车上存储液化石油气。2022年9月25日,袁某良将16瓶12Kg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在自己车上,开车准备将液化石油气销售出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处理依据及结论】汉寿县住建局将袁某良移交县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2022年9月27日被处罚人袁某良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蒋家嘴镇居民王某春
非法买卖、储存、运输
罐装石油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王某春,男,居民身份证432423196703238177,1967年0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镇康家塘村干泥塘组,现居蒋家嘴镇康家塘村干泥塘组。2021年7月至今,王某春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蒋家嘴镇康家塘村自己家中存储液化石油气,销售给周边群众。2022年9月27日,王某春将3瓶12Kg装液化石油气及十个空罐存储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处理依据及结论】汉寿县住建局将王某春移交县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2022年9月27日被处罚人王某春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聂家桥乡居民王某文
非法买卖、储存、运输
罐装石油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王某文,男,居民身份证432423196709034538,1967年09月0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聂家桥乡熊家铺村19组21号,现居聂家桥乡熊家铺村19组21号。2022年9月13日11时许,王某文在自己家中储存4瓶12Kg装液化石油气以及四个空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处理依据及结论】汉寿县住建局将王某文移交县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2022年9月14日被处罚人王某文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来   源:汉寿县住建局
编   辑:刘译林
一   审:李   俊
二   审:朱自刚 张智峰
三   审:彭庭毅

责编:刘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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